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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5 19:37: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 4 年前的 2016 年 11 月 11 日,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 3000 元。


案情回顾:铁球从天而降 女婴被砸身亡
2016 年 11 月 11 日上午,遂宁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自己不满周岁的女准备回家,经过遂宁油坊中街 105 号门面人行道时(君利来百货左侧),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面。
婴儿被铁球砸中,满脸是血,已经失去知觉,没有哭声,昏迷不醒。随后,婴儿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但是,当天晚上 8 时许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事发后,李女士一家在事发地多次寻找铁球从何处掉下,他们也四处恳求知情人告知线索,希望能找到铁球的主人,给孩子一个交代。但是,近一个月多去,周先生一家仍无任何线索。
事发后,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对事发地点(油坊街紫薇社区某居民楼)2-8 楼的在家住户逐一入户调查。对 7 户 16 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 DNA,并开展技术比对工作,核实了其他不在家住户的不在场证据。
同时,警方敦促涉事责任人尽快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希望有知情人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
久久未能找到抛物者,李女士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铁球砸中婴儿致死所造成的损失。
今年 8 月 24 日,时隔近 4 年,该案终于宣判。
女婴死时还差七天才满周岁
父母中年得女
2016 年,周先生 44 岁,妻子李女士 41 岁,两人 2004 年结婚,直到 2015 年 11 月 18 日,妻子终于生下了女儿言言。" 看着女儿快乐地成长,我们觉得再苦再累也是舒心的。本来还有 7 天言言就满周岁,亲戚朋友也早已准备一起庆贺,没想到竟然发生这样的事情。" 周先生悲痛欲绝。
事发后,周先生一家在事发地多次寻找铁球从何处掉下,四处恳求知情人告知线索,希望能找到铁球的主人,给孩子一个交代。但 20 多天过去,仍无线索。" 铁球的主人,你明明知道高楼坠物后果严重,仍作出这样可恶的举动,让一名婴儿失去生命,给我们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你于心何忍?" 周先生说," 我们中年得子,一个幸福的家庭就这样被毁了,孩子还不满一岁,我们感觉天都塌下来了。"
庭审现场:案情存在 3 大焦点
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2、承担责任的主体?3、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
争议点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认为,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 1 单元 1 号户型及 4 单元 2 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 1 单元 1 号户型及 4 单元 2 号户型 2 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
争议点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 1 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
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关于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 "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已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争议点三: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 792488.48 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 3000 元。
栏目主编:张武 本文作者:封面新闻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摄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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