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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6 18:52: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徐丹丹 记者 严君臣)一对夫妻离异后相继去世,留下三个子女。没多久,已经结婚生子的大女儿张兰意外溺水身亡。围绕老人留下的遗产,张兰的丈夫儿子和张兰的两个弟弟打起了官司。5 月 26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继承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最终判决转张兰的丈夫和儿子对案涉房产享有九分之一的份额。
韩云与张福是封建包办婚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大女儿张兰,大儿子张宝、小儿子张华。因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韩云与张福常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拌嘴。久而久之,双方婚后产生的丝丝亲情也逐渐消磨殆尽。多年前,张福为逃离不幸福的家庭,追求自由自在的生活,撇下妻子韩云和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到上海工作、生活。
韩云独自一人将三个子女拉扯大,女儿张兰成年后婚嫁徐立,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徐越。儿子张宝、张华一直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也没有子女。
1991 年,海安镇房管所与张宝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租赁合同确认张宝为承租人,租用海安镇西寺巷房屋作居住使用,建筑面积 40.76 平方米,使用面积 34.9 平方米,每月租金 5.25 元,由单位代扣缴纳租金。与租赁合同相连的格式使用证上记载承租人身份证号码是其母亲韩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使用证记载本处现有户籍人口 3 人,均为成年人,即韩云、张宝、张华。
因旧城改造,上述西寺巷房屋纳入拆迁范围,1996 年海安镇房管所与韩云签订租赁合同,确认将海安镇电视村房屋出租给韩云使用,使用面积为 49.55 平方米,每月租金为 22.3 元,由其本人缴纳。使用证上简单记载了承租人姓名为韩云。
其后,电视村房屋再遭拆迁,获得货币安置后,韩云于 2003 年以 50000 元购买了海安镇海陵新村房屋一套,缴纳各种税费后于当年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于韩云一人名下,建筑面积为 76.35 平方米。此后,韩云、张宝、张华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
2005 年,张福在上海期间,签署声明一份,声明内容为,张福为了自由自在的上海生活,经济独立,韩云一人拥有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叁千元整的支配权。从今往后放弃海安家中财产的分割和享有权。2006 年,张福因脑溢血去世。
2010 年,韩云因病去世。2018 年,张兰在户外河中溺水窒息死亡。因张兰死亡前,被继承人韩云、张福遗产尚未分割,张兰丈夫徐立、儿子徐越将张宝、张华诉至法院,要求转继承案涉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
庭审中,被告张宝、张华辩称,被继承人韩云、张福去世后,直到张兰去世前,张兰均未要求分割遗产,且张兰生前未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被继承人韩云、张福逝世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兰、张宝、张华。张兰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丈夫徐立、儿子徐越。被继承人韩云的遗产为案涉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韩云一人名下,但从住房演变的过程及购买房屋款项的来源来看,应认定案涉房屋系韩云、张宝、张华共同所有。韩云享有案涉房屋三分之一的权利,张福已明示放弃海安家中财产,韩云去世后,张兰应享有案涉房屋九分之一的财产权利。张兰去世后,该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法转给其合法继承人,即徐立和徐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张宝、张华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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