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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3 19:00: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罗某在某陶瓷公司任职期间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离职后以公司多次无故拖欠工资及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为由,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向其支付相关费用。最终,法院认为罗某提出的陶瓷公司未购买社保故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不成立,但公司延迟支付罗某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可认定该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罗某劳动报酬的情形,据此判决公司赔偿包括工资、高温津贴、经济补偿金在内共计 115760.85 元。
2008 年 4 月 17 日,罗某入职陶瓷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职期间,罗某向陶瓷公司出具《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承诺进厂当天就收到公司为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通知》,要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由于本人家庭困难,资金周转紧张,故本人申请放弃在贵公司参保,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但现罗某提出离职,并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高温津贴、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后不服仲裁裁决,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罗某与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解除劳动关系,罗某虽主张陶瓷公司未购买社保,要求解除与陶瓷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罗某签署了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申明因个人原因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且其亦无证据显示其在签署申请书之后离职前,有向陶瓷公司明确提出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见罗某自身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存在一定过错,其在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后又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故此,法院认为罗某提出的陶瓷公司未购买社保故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罗某主张的经济补偿的问题。该院认为,公司延迟支付罗某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可认定该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罗某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罗某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合理有据。
最终,法院判定陶瓷公司赔偿包括工资、高温津贴、经济补偿金在内共计 115760.85 元。
法官说法
主审该案的汤丽娟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罗某出具的《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应为无效。但尽管《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是无效的,但这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主观并无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故意。
因此,劳动者若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依法得不到支持。本案以判决的方式,对放弃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具有很大的教育作用。同时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谨守诚实信用原则。
采写:新快报记者 胡珊霞 通讯员 罗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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