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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2 18:34: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未经房屋实际产权所有人允许,擅自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对职工旧房进行危房鉴定,在鉴定机构书面告知信阳市浉河区车站办事处第十八大街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原危房鉴定报告无效,同时其中有困难职工老人在家靠呼吸机生活,安置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等情况在网上被曝光之后,4月11日(星期六),信阳市浉河区住建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执意对工区路160号肉联厂家属院平房第四排101号邓秀兰、江瑞华等5户房主下达危房强制拆除决定书。群众质疑,相关单位如此行政执法,底气到底从何而来。

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危房的定义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住户尹某某气愤地说:“我们5家在这里住了近二三十年了,都是合法的房产。我家的墙还是二四的水泥墙,结实得狠,再住十年二十年也没问题,突然就被叫作危房你觉得合理吗?还有,我们的《拆迁补偿协议》没有签,强拆我们的合法住房,他们的这种作法是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还是强盗逻辑?我们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笔者上网查询得知,《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中没有强制拆除。强拆显然不是暂时性的控制,而是终结性的行为,属于强制执行的范围。

就危房强拆,笔者上网查询发现: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征收速度,刻意规避补偿程序,以被征收房屋为危房为借口,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此行为构成程序滥用。其中2018年5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三《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中指出:“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和谐拆迁,才能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要求。”

4月14日起,邓秀兰、江瑞华等住户的旧房就要被立即实施房屋拆除了,后续发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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