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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09:19: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男子离婚后得知养育了 16 年的儿子非自己亲生,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认定女方粟某故意隐瞒实情,构成 " 欺诈性抚养 ",判决被告粟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共 10 万余元。


1998 年 11 月,倪某与粟某登记结婚。2002 年 2 月,儿子小粟出生。2018 年 3 月,倪某、粟某协议离婚。离婚后,因为听到周围亲邻闲言碎语,倪某怀疑小粟并非自己亲生。于是,他拿了小粟使用过的牙刷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最后得到的鉴定结果为:排除倪某与小粟的亲子关系。
原以为自己 39 岁时老来得子,对儿子百般呵护,谁知快 60 岁了却发现儿子并非亲生。年逾半百的倪某倍受打击,愤怒之下将前妻粟某诉至合川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粟某返还抚养费、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被告粟某作为妻子,在与原告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小粟,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履行抚养义务,故原告为小粟支付的抚养费,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关于抚养费的返还标准,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告被告的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法院酌定抚养费返还标准为 400 元每月,抚养费的给付时间为 193 个月,共 77200 元。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 30000 元。
法官表示,近年来," 欺诈性抚养 " 纠纷逐渐成为易发家事纠纷之一。" 欺诈性抚养 " 一般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以及欺诈性抚养纠纷中不当得利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欺诈方应当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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