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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9 05:14: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因为在工作日花半天参加公司提供的体检,在某人力资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的徐女士被记大过处分,随后又因不满公司工作安排,被公司 " 两罪并罚 ",解除了劳动合同。
这起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最终闹到了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判决书,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赔偿徐女士 11.7 万元。
2019 年 11 月某天上午,徐女士外出参加公司提供的体检,半天后返回。公司负责人认为,徐女士未向公司请假便擅自离岗,符合《员工手册》有关 " 未经同意撤离工作岗位 " 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记大过处分。之后,徐女士又因不接受公司工作安排,被处以警告处分。公司认为,徐女士两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但徐女士认为,公司下发的体检通知中,并未要求员工参加体检时提前请假。前些年,自己参加体检的时间都在工作日,公司对此知情,没有提出过异议。至于第二次警告处分,是因为公司的安排大大增加了自己的工作量,所以才拒绝。徐女士认为,公司两次处分都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时,法官当场询问了公司负责人:" 对于体检福利,公司有无具体规定请假相关事宜?"" 徐女士去年体检时,有无向公司请假报备?"" 有无证据证明公司员工去体检时应该向公司请假报备?"" 有无证据证明徐女士去年向公司申请报备?" 对于这些问题,公司负责人的回答均是 " 没有 "。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就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解除事由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中,公司明确 " 解除的理由是劳动者记大过后再犯。记大过是指 2019 年 11 月 7 日上午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岗达半天,后来在 2020 年 3 月 11 日又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所以前后两项符合解除条件。" 但根据一审中查明的事实,徐女士外出参加体检的行为,不足以支撑公司做出第一次记大过处分,因此,公司以 " 一次记大过处分后再犯的 " 为由而作出的解除行为,不满足解除条件。
据此,上海二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公司应支付徐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1.7 万元。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王闲乐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摄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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