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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3 02:01:38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来自网络

郑先生在健身房健身时,恰逢李先生在旁边使用龙门架做引体向上,龙门架突然倒塌将郑先生砸倒导致胸椎骨折。因健身房以李先生不当使用龙门架为由拒绝赔偿,郑先生遂将会员李先生和健身房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郑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3.5万余元。
原告郑先生诉称,2018年9月5日19时许,其在健身时被龙门架倾斜砸伤,经医院确诊第12节胸椎粉碎性骨折及胸椎有骨裂。健身房称系会员李先生不当使用器械,以各种理由不予赔偿。因至今无法工作、需要护理,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5万余元。
被告健身房辩称,郑先生在受伤后曾向公司出具书面说明,表述为“当时有李先生不当使用器械”,李先生作为直接侵权人因不当使用器械导致郑先生受伤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健身房在郑先生受伤后及时联系送医,并垫付了5万余元的医疗费,已经尽到义务。
被告李先生辩称,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机构,应当提供足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场地、器材,应当对健身器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位置摆放、固定、使用、防止倒塌、维修维护等有充分地考虑、提示和注意,保障健身人员生命安全。但事实上健身房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当时其没有不当使用龙门架,架子倒塌后有其他健身会员说“早就说晃动了让修理,一直都晃动怎么还用”。
法院经查明,事发时视频显示,龙门架摆放在区域中间位置,李先生正在龙门架上引体向上健身,此时龙门架底端倾斜倒塌。健身房未举证证明事发时龙门架上有警示标志。事后,龙门架被摆放在墙角,并贴上了警示标志。事发当晚,郑先生被送至医院救治,并于15日后出院,出院时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医嘱3个月内需24小时护理,加强营养,1年后手术取出固定物。另有证人出庭作证称,其之前作为健身房会员使用器械时发现架子有问题,提出过两次整改健身器械问题,但没有整改,一直到出事后才在健身架上贴上注意事项、注意安全的标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先生和健身房主张李先生不当使用龙门架,构成侵权,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龙门架健身的行为系不当使用,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健身房龙门架摆放位置不当,器械底端未固定,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无证据证明对健身人员进行了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郑先生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合理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郑先生医疗费、住院期间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3.5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林逸 景言)
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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