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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丈夫瞒着妻子将房产抵押,妻子主张抵押无效法院是否会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zhoupu0510    时间: 2020-5-6 04:17
标题: 丈夫瞒着妻子将房产抵押,妻子主张抵押无效法院是否会支持

小张和小王是一对夫妻,双方共同一套房产且在不动产登记时登记夫妻双方的名下。小张最近想做生意可是手头又没有钱,于是他变瞒着妻子用夫妻共有的房屋向银行贷款50万元。小王对此事毫不知情,小张伪造了小王的授权委托书,在银行贷款抵押合同上签了字,并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事后小张还不起钱,银行将其起诉到法院。这个时候小王才知道小张拿房屋抵押一事。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王主张抵押合同上上小王的签字并非小王本人所签,所以该抵押无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国实行的是物权法定主义,经过法定登记的物权享有对抗效力。
本案中,小张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物权已经设立,银行系抵押权人。还登记流程一旦完成,抵押权就已经设立。

而抵押权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普通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打行政官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
所以说小王可以提起撤销抵押权登记的行政诉讼。如果行政诉讼最终裁决抵押权登记机关的抵押权登记行为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那么小王就可以根据这一结果向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主张抵押行为无效。但是如果行政诉讼最终判决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不予撤销抵押权登记的,那么小王就不能据此主张抵押行为无效。

所以,小王的正确处理方式就是向民事案件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答辩状告知其行政机关的抵押动力行为无效,然后将行政机关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再根据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主张民事案件中的抵押行为无效。
在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民事案件会怎么处理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的案件需要以另外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而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中止审理。所以说民事案件一般都会中止审理。
小王打行政官司的输赢会怎么样呢?如果确实有证据可以证明合同及委托书上的签字并未小王本人所签的话,小王行政诉讼胜诉的机会还是非常大的。拿到胜诉判决后就可以顺理成章主张抵押行为无效,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必须去进行行政诉讼,随后民事诉讼也就迎刃而解
但是从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小王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和钱成本也是非常大的,所以说相关的行政机关在审核登记时应当提高警惕,严格审查程序,不能将审查工作流于形式。这样才能减少差错,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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