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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超载“老油条”被查,公司主管收到2000元罚单 [打印本页]

作者: 爹你女婿张艺兴    时间: 2020-4-29 14:16
标题: 超载“老油条”被查,公司主管收到2000元罚单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黄颖 记者 葛小林)车辆多次超载,所属公司主管也被处罚!4 月 28 日上午,武进警方开出了一张特殊罚单,这张罚单既不是给司机的,也不是给车主的,而是给了车辆所属公司的主管。现代快报记者从武进交警部门获悉,警方之所以连带处罚,是由于半年内该货车因超载先后被查 4 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除处罚司机外,武进警方还向该车所属公司主管开出了一张 2000 元的特殊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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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4 月 27 日上午 10 时许,武进牛塘交警中队民警朱才良车巡途经武进区淹城路与人民路十字路口时,发现一辆由西向北左拐弯的苏 D 牌照轻型自卸蓝色货车有严重超载的迹象:" 货车排气管冒出的青烟特别浓,轮胎看起来快要被压扁了,行驶过程中还发出‘突突’的异响声。" 朱才良示意司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在民警现场询问和引导下,司机乔某驾驶货车开到位于 312 国道的常州交通执法支队治超大队过磅。原本核载量为 1650 千克的货车,实际装载竟达 3655 千克,超载 100% 以上。据此,武进警方对司机乔某依法处于罚款 2000 元、扣 6 分的处罚,暂扣的货车被移送交通部门驳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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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警吃惊的是,交通违章信息显示该违法货车自 2019 年 8 月至今在常州多地因超载已先后被查处 4 次。" 超载车会对道路的基础设施带来巨大破坏,对这种处罚后不改的累犯,我们处理起来绝不姑息。"
武进警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超载或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于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这辆 " 经处罚不改 " 的苏 D**** 货车,属 " 武进某建材经营部 " 所管。4 月 28 日上午 10 时许 ,该经营部主管蔡某来到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牛塘中队接受了 2000 元的行政处罚。蔡某承认,他是心存侥幸,因此也接受交警部门的 " 连带处罚 "。蔡某表示,今后会把车辆运输的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警方供图 编辑 吴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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